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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吗?“试工”是否等于试用期?试用期后用人单位违约合理么?
近几年,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比例有所提升,一些工作单位试用期用工存在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小编提醒,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要警惕这些试用期陷阱。
陷阱一:试用期内不需要缴社会保险费
问题解答
“司法实践中,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问题是许多职场新人的盲区。”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就应履行。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社会保险费以外,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试用期内也同样享有。”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曦表示。此外,一旦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陷阱二:试用期没有工资
问题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自己辞职的情况,用工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但是仍然应该按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
如果是在校生实习,则应符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陷阱三:“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解约
问题解答
西城法院民七庭庭长王辉表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介绍说:“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巧创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规避法律规定,甚至拖欠员工薪资。”梁良表示,在法律上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陷阱四:各种理由拖延实习时间
问题解答
试用期成“随意期”。“试用”多久才正常?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