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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雅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联合村
    2020-01-31 19:02:30   转载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作如下通告: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故意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扬言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行为。


          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的行为。


          六、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以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行为。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行为。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赔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十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十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听从政府安排,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怍有力有序开展。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028-37411110

          特此通告


    洪雅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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