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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流转的三个大坑

    联合村     2018-01-19 02:01:18     浏览:10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联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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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给广大农民带来两大好处,第一个就是农民的承包地确权了,以后权利就有了保证,不管是遇到征地或者其他涉及土地权益的事情,农民再也不用担心因为土地权属关系不明导致能拿到的补偿拿不到了。第二个好处就是,对于那些不想种地或者想要做“种粮大户”的农民来说,可以更加方便的流转土地,有助于解决农村的“人地矛盾”。但是虽然有这么多好处,如果真的想要流转土地的农民还是要注意了,农村土地流转要小心以下这“三大坑”,特别是最后一个,流转的农民要注意,不知道的要吃亏了!

    第二,土地流转不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明之坑

    虽说土地二轮承包又延长了30年,但是对于以租赁的方式流转的土地的农民来说,租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短于20年是可以的,但是也要注意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这样期限到了,土地就能回到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人手中。避免因为期限不确定,导致土地流转出现不稳定性,容易发生纠纷,从而损害流转双方的利益。


    第三,错误选择流转方式之坑

    很多农民想要将土地租赁过来,做“种植大户”。因此很多流转大户选择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投入大量的租金租赁很多承包地。这样光租赁土地就投入了大量资金,导致后续资金不够而无法开展后续经营活动。其实大可不必将土地一次性租过来,还可以采取其他流转方式。例如让农户以土地入股,在有了收益之后,每年按照农户的入股土地数量分红,这样不仅节省了前期的大量资金投入,还能提高农户的积极性。所以选择土地流转的方式还是很重要的,避免选择错误的流转方式,导致入坑。

    以上就是承包地确权颁证背景下,农村流转土地的“三大坑”,特别是最后一种,一定要提前做好防备工作,否则出现问题,对流转双方都是很大的损失,不知道的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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